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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6 10:11:07


区法院各部门、区司法局各部门、区属各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赔意识逐步增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增长。为了加强律师职业保障、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司法解纷的费用成本,决定在我区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1.鼓励各律师事务所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赔付风险控制的需要设置保险产品,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

2.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为本单位正式律师购买一份律师费商业保险,律师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自行购买其它保险险种。

3.购买保险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过失、疏忽等原因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抢救费等。

4.司法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监督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协调处理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落实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

5.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落实单位,负责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对律师费商业保险险种的设置提出建议,抓好律师费商业保险设置、购买、赔付等具体问题的落实,并及时就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向区司法局提出合理化建议。

6.人民法院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配合单位,依法对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提供各种支持。已经购买律师费商业保险的律师,可以凭仍在生效期内的保险合同,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担保范围为因投保人或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受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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