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13 11:12:56
公 告
(2021)豫0811民初3348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夏福昇的起诉。原告夏福昇不服已经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本院(2021)豫0811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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