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3003号
杨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诉被告侯振德、高平、裴新礼等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侯振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剩余借款8300元;2、驳回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侯振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