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02号
韩树宏、刘建国: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李建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韩树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3.9万元及利息(其中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2月15日之间利息按照按月息9.9‰计算,剩余利息自2008年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4.95计算至判决所确定返还之日);2、被告刘建国、李建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刘建国、李建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对被告韩树宏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韩树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