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4 17:09:01
(2016)豫0811民初1469号
郝新国、李利花、郝小利、慕小菊、魏永群: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郝明霞、刘青、宋国英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