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523号
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被告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新中借款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保平各负担157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