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11 15:29:28
(2016)豫0811民初3013号
姜文平、姜勇平: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诉你们与被告史静静、张宏芳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史静静不服本院(2016)豫08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已经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对被告史静静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史静静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元月五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