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460号
赵彩霞: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马作)信用社诉你与被告毛胜利、张翠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马作)信用社要求毛胜利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张翠平、赵彩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