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461号
赵彩霞: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马作)信用社诉你与被告高玉才、张翠平、毛胜利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马作)信用社要求赵彩霞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高玉才、张翠平、毛胜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