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872号
高尚玺、乔兰筠: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高尚玺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乔兰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 年6月8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