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午,被执行人郭某到山阳区人民法院自动履行了高达290万元的欠款,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申请人某银行与焦作市某机械公司在2014年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被执行人郭某用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的一套别墅作抵押,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焦作市某机械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焦作市某机械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到期货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焦作市某机械公司拒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郭某亦不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某银行于是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山阳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申请人郭某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变卖、拍卖被申请人郭某所有的涉案房产,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9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山阳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对该抵押房产进行了保全,3月20日上午,被申请人郭某到山阳区法院主动履行了290余万的欠款,至此,该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