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29号
张世宾: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费等62150元;2、原告焦作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豫HHD408东风标致轿车享有留置权,可以拍卖、变卖上述留置财产就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焦作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原告焦作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负担67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