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249号
李春平、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萍、王凤超、王永银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李萍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王凤超、王永银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2017年7月6日下午18:0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