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6 08:28:11
(2017)豫0811民初1329号
曹小利、赵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们与被告郭建军、张战富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的起诉。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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