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257号
刘涛、邢全有: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郭绍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支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万元及利息、罚息5544元,合计53544元;2、被告郭绍冬、邢全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郭绍冬、邢全有承担上述第(一)项债务后对被告刘涛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被告刘涛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