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08:42:52
(2017)豫0811民初1063号
刘红艳、赵卫玲: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苗彦辉、魏利娟、郑庚林与你们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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