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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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卢喜梅诉王银水、康小荣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0811民初258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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