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17:19:34
吴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纯清、蔡绍莲诉你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焦作市东方文化培训学校、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徐纯清、蔡绍莲与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就(2016)豫0811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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