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促进土地违法案件没收建筑物及其设施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焦山法建字(2017)3号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你局对墙南村村民刘聪、柳寸金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刘聪、柳寸金等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予罚款。上述被处罚人刘聪、柳寸金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拒绝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经你局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已经作出(2016)0811行审23号、24号等裁定准予部分执行。我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贵局虽然对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或设施作出没收的决定但并未实际移交财政,上述建筑物仍然由被申请人使用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当前,我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我院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或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移交财政部门并及时处理,包括由违法当事人回购或拍卖等。当前上述没收财产仍有违法行为人使用、收益势必产生不良之效应,客观助长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发展之势。为保证没收后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建议贵局会商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效能,促进土地违法案件没收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复我院。本司法建议的整改落实回复情况,已纳入焦作市2017年度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
本司法建议同时发送:山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阳区依法治市办公室、山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张保方
联系电话:0391-8395059
附:(2016)豫0811行审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一份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11行审23号
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571275-2)。住所地:焦作市焦东路3118号。电话:2589191。
法定代表人钟会学,局长。
被申请人柳寸金,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农民,住该村。
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柳寸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焦国土资罚字(2015)第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柳寸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但当前应当准予部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部分执行;
二、被申请人柳寸金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290元以及加处罚款5290元,合计10580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方
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