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复
山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提出的《关于促进土地违法案件没收建筑物及其设施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已收悉,对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回复如下:
关于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事,法律法规上没有制定具体的没收程序、规范。针对此事,我单位已在日常工作中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了移交,但财政部未予接受。根据中共焦作市委、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焦办【2016】第62好文件精神,我局将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关于没收移交的问题,力争通过协调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