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376号
李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尚红霞、王发德、邓方、芦珂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尚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支付)原告恩村信用社借款1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6422.45元,合计206422.45元;2、被告王发德、邓方、李新军、芦珂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发德、邓方、李新军、芦珂承担上述第(1)项债务后对被告尚红霞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被告尚红霞、王发德、邓方、李新军、芦珂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