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452号
程爱丽、秦喜山: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原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诉被告武国勤、陈长青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