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行初84号
李新英、邢志方(邢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邢彩霞与被告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邢新元等房产登记一案,原告邢彩霞请求撤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李新英颁发的焦房权证山字第20110677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邢彩霞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行初8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