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7 08:57:57
(2017)豫0811民初1382号
谢小朝、王艳梅、雷梅霞: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们与被告靳新、裴红卫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准予原告恩村信用社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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