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326号
田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被告刘贺、常红波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田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支付)原告恩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及罚息460.35元,合计30460.35元;2、被告常红波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常红波承担上述第(1)项债务后对被告田保平享有追偿权;4、驳回原告恩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田保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08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