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走捷径去发财,几个人便合伙凑钱开设赌场,一天下来,钱没赚到一分,还赔进去四万余元,第二天一开门,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的赌资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扣押的赌具“百家乐”赌桌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本案的其他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6月27日至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侯某、贾某、张某、冯某、常某(五人另案处理)筹集资金35万元,合伙在焦作市丰收路一门面房内以“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赌具由李某提供,贾某负责赌场全面工作,刘某负责管账现场兑换筹码,并雇佣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客发牌,并在第一天拿到500元工资。赌场经营期间,赌客赵某在赌场内通过贾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购买筹码9万元。被告人刘某的家人已退缴了赌资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刘某和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