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柴某房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阳区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马某和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柴某房借款92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人马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柴某房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告人马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拒不申报个人所有财产,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后马某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仍拒绝履行法院该生效判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马某与原告柴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债务。其后,马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马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下,其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山阳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据此依法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