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裴某妮与宋某国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阳区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国赔偿裴某妮及其亲属445879.4元,宋某国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裴某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宋某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等文书后,宋某国拒不申报个人所有财产,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查,宋某国的光大银行卡中仍有上万元的资金交易记录,且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法院该生效判决。
宋某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宋某国在立案后与裴某妮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宋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中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制裁,可以有效促进执行案件案结事了,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