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9时,在山阳区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案由山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立新,刑庭庭长赵继林及人民陪审员王瑞林组成合议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以来,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等人为抢占“公园里”小区沙石、水泥供应市场,在“公园里”小区及周边采取堵门、拦车、恐吓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方式阻拦业主、打压对手、抢占市场。其三人已构成恶势力团伙,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为垄断小区沙石、水泥,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山、王某超、王某强均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王某山在刑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次开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当面质证,法庭调查中播放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视听资料,庭审时间从上午10时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此次涉恶案件的公开审理,表明了山阳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零容忍的态度。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旗帜鲜明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