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811行审6号
王朋: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812-100087120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裁定: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执行人王朋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50元以及加处罚款50元,合计10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81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