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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伤残案件 两份不同的伤残鉴定结论 来看法官如何断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19:13:14



    “谢谢孙法官,是您依法判案,维护我们弱势群体,才让我拿到了这赔偿金……”近日,市民宋先生将一面写着“抗疫情 快速审结 不忘初心 促和谐 不负韶华 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了山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孙东东手中,感谢法官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

两份不同鉴定结论引纠纷

 

    事情还得从2019119日说起。原告宋某为其本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并在客户签收条上签字确认。

    2019321日,宋某下楼梯不慎摔伤后入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今年3月,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山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原、被告申请,山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某鉴定中心对当事人宋某的人体损伤等级进行法医学评定,可是该中心给出的两份结论却大相径庭。

    原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中心鉴定宋某损伤后果已构成十级伤残;可是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标准来评定,宋某损伤未构成伤残。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后者的评定标准,宋某得不到一分钱的伤残赔偿金。

    两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文书,使得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承办法官孙东东多次找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法官该如何判定这起案件呢?

 

【说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十级伤残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6万余元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孙东东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虽系保险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通用标准,但作为涉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的适用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实现影响重大,且该条款中降低保险赔付比例的约定限制了被保险人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权利,削减了保险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责任,故该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

    关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宋某系通过电话投保方式投保,虽然在保单上签字,但不能证明被告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履行了提示及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有了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将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送到宋某手中。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让宋某感动不已,便有了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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