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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挖“矿”比特币 平顶山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06-23 17:42:29


 6月1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盗窃案,因挖“矿”比特币窃电的四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段某与张某锋商议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租赁一处厂院,购置挖“矿”机,办厂挖“矿”比特币。同时还接收他人托管的1236台挖“矿”机,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段某私自架设电缆线并安装一台变压器,盗接用电,张某锋在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时向段某通风报信,帮助段某逃避检查,段某每月向张某锋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通过张某锋女友的银行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锋支付好处费共计293000元。熊某岳协助段某管理,主要负责挖“矿”机运行维护、帮助段某收取租金等,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张某安负责排设电线,维修风机等,每次按工作量向段某收取费用。2019年4月3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公安机关对该“矿”厂的窃电行为进行查处,扣押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经计算窃电量,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审理过程中,段某、熊某岳的亲属已分别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经济损失220000元、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以盗窃罪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段某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熊某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安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段某、张某锋、熊某岳、张某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经济损失1389915元,作案工具挖“矿”机1506台、变压器一台、高压柜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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