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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调解 当事人当庭撤诉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4-07 11:38:28


      

    昨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了解,原告黄小小之母刘玲与被告黄利于1996年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生原告黄小小。2004年4月19日因双方感情不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黄小小由其母刘玲抚养,被告黄利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学费、医疗费等由刘玲、被告黄利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小独立生活为止。此后,黄小小一直随其母亲刘玲生活至今,而身为小小父亲的被告黄利至今未付抚养费。随着孩子的长大,花钱也越来越多,只凭母亲一人抚养小小已经很吃力,无奈才来到法院,要求黄利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黄利在法庭上道出了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和苦衷,他说因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还很困难,因此没有钱给孩子抚养费。鉴于此,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多考虑,并向他解释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37条的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半或全部。”让他明白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其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不给孩子抚养费,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也不合。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宣传教育后,被告黄利表示,自己正值壮年,可以到外面打工挣钱,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利每月支付原告黄小小抚养费230元,直至小小18周岁。黄利还当庭写下保证,半年内付清这些年所欠孩子的全部抚养费。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青青    

文章出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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