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汪小四因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元。
2010年3月初,汪小四在焦作一洗浴中心玩扎飞镖赌博游戏输钱,看到该洗浴中心的服务生杨某脖子上带有金项链,便预谋抢劫其金项链。他主动上前与杨某搭讪,闲聊。很快两人便混熟了,大有相见恨晚之势。当日凌晨1时许,汪小四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其骗出洗浴中心。随后,二人来到轮胎厂十字路口的一家面馆吃饭。到凌晨4时许,汪小四让杨某骑电动车送他去定和村。杨某骑车带被告人汪小四行至定和村一偏僻处,汪小四凶相毕露,悄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趁杨某无防备朝其身上捅了数刀,并抢被害人杨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将金项链拽断,抢走一截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1195元。杨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小四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汪小四在洗浴中心玩扎飞镖赌博游戏而输了钱,看到被害人脖子上带有金项链,遂产生抢劫图财念头,系有预谋的实施抢劫,因其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