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2022〕8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
通 知
为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开展涉诉矛盾多元化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
第二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经审查后纳入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仵: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法律或调解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在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望;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四)有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时间保障;
(五)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受法院委托或委派依法独立调解案件;
(二)接受法院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三)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法院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接受法院邀请参与判后释疑工作;
(五)其它有利于发挥专业特长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一)坚持自愿、合法、平等、高效的调解原则;
(二)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四)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不得干预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
第七条 在立案前、立案后和立案审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协助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
第九条 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经双方同意后签字确认入卷,立案审理。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联系,包括委托委派调解、邀请参与调解、协助判后释疑、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定期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评比,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31日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