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网络时代,切勿 “帮”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4-07-11 21:34:28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隐患之一,而“帮信罪”作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通常会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微信、抖音等社交账号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以代号“胖虎”“不坏先生” 为名,通过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在网上从事买卖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账号的实名认证和担保解封活动。其中2022年10月,魏某提供给上线的微信账号被用于诈骗活动,涉案资金46万余元。经查,魏某违法所得共计7721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作为作案工具的手机被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77212元将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对于个人而言,保护好自己的网络账号,不轻易出售或出租,也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途径的重要措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