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参加兼职
用人单位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应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李某、沈某某均为大四在校学生。2025年2月24日,三人进入被告焦作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数据标注工作,工作至3月1日。面试阶段,被告向原告承诺薪资待遇为底薪2000元加上提成,提成按照每框0.07元计算,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后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却以“仅工作一周不予支付工钱”为由拒绝发放。而在面试及工作期间,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及该项规定。原告宋某某、李某、沈某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被以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且申请人为在校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为由答复不予受理。无奈之下,三人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焦作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原告宋某某、李某、沈某某。同日,原告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山阳区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与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优势,安排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积极引导,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被告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在校大学生参与兼职、勤工俭学或社会实践等活动时,不能因工作的临时性而放松警惕,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对薪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工作留痕,妥善保存书面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凭借有效证据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