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酱猪肉冒充酱牛肉售卖
还拉人帮忙打包发货
范某等三人的“赚钱捷径”
最终走成了违法犯罪路
近日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
三人因触犯法律均领刑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间,范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及本人身份信息,在某购物平台注册8家网店,通过采购酱猪肉、更换包装等方式,冒充酱牛肉对外销售;期间还靠刷单虚增销量、抬高店铺等级。经统计,其实际销售假牛肉数额达35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5.5万元。
而梁某某、刘某某明知范某售假,仍协助其封装假牛肉并送至快递点发货。范某的售假赃款先打到梁某某的银行卡,梁某某取现后再交给范某。两人参与期间,实际销售假牛肉数额均约14.7万元,其中刘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梁某某未获利。
案发后,范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三人均认罪认罚;范某、刘某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55066元、15000元,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梁某某、刘某某作为产品销售者以假充真,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结合三人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且经评估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合理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范某、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诚信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红线更容不得半分触碰。无论是线上网店还是线下商户,“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均涉嫌违法犯罪。即便未直接从违法环节获利,只要参与其中,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经营者应坚守合规底线,消费者也需提高警惕,遇假货要及时留存证据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