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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假借条”“真侵占”:三人力演“诉讼戏”终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5-09-11 17:41:58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虚假诉讼却像一颗“毒瘤”,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秩序和公信力。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就揭开了少数人试图通过“假官司”侵占他人财产的真面目,警示世人:诉讼不可滥用,违法必受严惩。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两起通过虚假诉讼侵占房产的事件,被告人为马大强(化名 主犯)、王小梅(化名 马大强妻子)、王大伟(化名 王小梅哥哥)。

2014年,马大强接手某小区管理工作,明知小区内一间商铺已被开发商抵押给吴大刚(化名)和周小易(化名)。2016年,他谎称小区需资金办理人防工程和缴税,指使王小梅安排其兄王大伟充当“出借人”,伪造70万元借款协议,将已抵押商铺作抵押。实际上,这70万元是马大强自有资金,先转给王大伟,再经公司会计账户转回,用于偿还个人公司债务。2017年,马大强指使王小梅让王大伟起诉开发商,称其欠购房款,安排员工出庭“认账”,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欲通过法院执行将商铺判归王大伟。因吴大刚等人提出异议,房产未被实际侵占,但司法程序受到严重干扰。

此外,梁小斌(化名)在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因欠款转让给吴大刚(未过户)。2013年,梁小斌向马大强借款60万元,马大强却让王小梅安排王小梅聋哑人嫂子肖某某的公司作为“出借人”,伪造借款合同,将梁小斌房屋抵押给自己,并违规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马大强等人起诉,谎称梁小斌欠款不还,用伪造手续让法院裁定拍卖房屋。最终,马大强安排人以80.4万元拍下房屋,转卖获利85.5万元,致使梁小斌和吴大刚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大强、王小梅、王大伟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合同和资金流水,以虚假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裁判侵占他人房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马大强在两起案件中均起主导作用,系主犯;王小梅参与策划并安排他人配合,王大伟在商铺案中充当出借人,均系从犯;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吴大刚、梁小斌等人的财产权益,更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法院判决:马大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小梅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大伟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裁判文书的行为。此类行为具有三大危害:一是侵害他人权益,通过虚假裁判侵占财产、逃避债务,直接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二是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法院公正审判,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三是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法律底线,践踏诉讼诚信原则,必须依法严惩。法官提醒,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但绝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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