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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赚了“垃圾”钱,欠下“生态”债?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2-18 16:29:28


生态环境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及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漠视法律法规与生态保护责任,通过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等行为转嫁成本,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为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山阳法院通过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方式,切实彰显生态环境保护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

202012月初,被告曹某某、苏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二人将从被告钱某某处取得的废铝灰交给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李某某等三人并赚取处置费。后李某某等三人合伙将废铝灰运至某村村民李某使用非实名号码租用的仓库内。在仓库堆满后,三人停止了与李某的联系,将铝灰堆放在仓库弃之不管,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仓库内非法储存的固体废物至少含有氟化物、铬成分的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有害废物处置绝非随意丢弃的小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个人行为,均需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制度,通过正规渠道处置各类有害废物。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远高于短期非法收益,任何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逐利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社会公众增强环保与法治意识,主动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天蓝、水清、土净的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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