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写恐吓信敲诈勒索 冬青树下取钱被捉

  发布时间:2011-11-23 09:57:00


   11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采取写恐吓信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白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白三和受害人杨某系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杨某在焦作一家具城经营销售实木家具,生意兴隆。白三无正当职业,手头拮据,便打起敲诈杨某的主意。2010年3月10日和5月17日,白三曾两次给杨某寄匿名信,要求杨某准备86000元现金,用报纸包好装在黑色塑料袋中,在5月25日晚8时放到山阳区某村村委会门前最下面一层从西向东数第五棵冬青树下,如果报警或不按其所说的做,杨某的家人将会遭到伤害的后果。杨某收到信后,随即报了警。当晚,公安人员在村委会附近设伏。因天下雨,其妻子临近分娩,白三并未到信中指定的地点取钱。6月13日,白三又给杨某邮寄一封信,要求其将68000元现金用报纸包好,放入黑色塑料袋中,在6月20日晚11时30分,将装钱的袋子放在某书店前门的从北往南数第四棵冬青树下。6月21日凌晨1时许,白三悄悄来到书店门前,发现第四棵冬青树下果然放有一个黑色塑料袋。他提起袋子刚走出几步,却被埋伏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原来,杨某收到信后,用报纸包裹着废纸装入黑色塑料袋里,放在被告人指定的冬青树下,然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白三在对杨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