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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09 10:07:44


赵秋芬(曾用名赵秋粉):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准予原告赵保旦、被告赵秋芬离婚;2、婚生女儿赵梦梦由原告赵保旦自行抚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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