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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09 10:10:38


黄建军、王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被告牛晓峰、赵永利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牛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恩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8月15日期间利息以月息11.7‰计算;2009年8月16日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八五计收逾期利息);2、被告黄建军、王瑞峰、赵永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黄建军、王瑞峰、赵永利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晓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被告牛晓峰、黄建军、王瑞峰、赵永利各负担753.7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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