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保障案件质量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对山阳区法院来说,预防和减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通过加强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调查分析,深刻挖掘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对提高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度山阳法院院诉讼案件的发回改判率较高,为切实提高该院各类案件的审判质量,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将该院2011年度的发回改判案件情况进行了汇总,就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发回改判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该院共有二审发回重审案件38件,改判案件32件。其中,刑事案件发回8件、发回率1.95%、改判8件、改判率1.95%;民事案件发回28件、发回率1.35%、改判17件、改判率0.82%;行政案件发回1件、发回率1.33%、改判6件、改判率8%;再审案件发回1件、发回率3.9%、改判1件、改判率3.9%。
二、发回改判案件存在的问题
发回改判案件中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一、二审在利益衡量的自由裁量分歧导致案件发改。一、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发生偏差,有的法官单纯而机械的适用法条,强调法条的重要性,忽略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一审鉴定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案件的发改。需要鉴定的事项未鉴定,案情无法进一步查清,导致案件因鉴定问题被发改。
第三,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实导致案件被发改。个别法官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比如存在无诉之判、漏判、当事人名字错误、案件事实未进一步查清即下判等情况。如果在工作时加以注意,类似这样的案件发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四,当事人缺乏诉讼与法律常识,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不够。一审中当事人不注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二审中又提供新的证据或变更主张,导致案件被发改。一审败诉后,方知举证的重要性,这样在二审中又提供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被发改。说明法官在一审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做得不到位、不细致。
第五,法官的司法为民思想有待增强,主要表现在未依法释明。在发回重审案件中,有3起案件存在法官未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未引导当事人明确其请求的情况。
通过对以上发回改判原因的分析,尽管存在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信及法律的适用认识不一致、二审出现了新的事实与证据等原因导致案件被发还改判的情况,但也存在因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不够等导致案件发回改判。
三、改进措施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回改判率是衡量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志,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全体审判人员应高度重视发回改判问题,以减少发回改判案件、降低发回改判率为目标,共同促进全院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第一,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树立司法权威。发回改判率反映的是案件质量,但体现的是每一位法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正为己任,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处处维护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认真负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避免出现不该发生的错误,作出受到当事人信赖和尊重的裁判。其次,要提高法官审判业务素质。法官的业务素质是案件审判质量的保证,必须下力气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队伍,提高案件质量。
第二,强化法院告知、诉讼指导工作,防范诉讼风险。认真审查原告起诉的主体、请求是否适当,分析其举证是否充分,细心进行诉讼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事关诉讼胜负的重要事项。认真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多提醒、多督促当事人遵守诉讼和举证的时限,及时提示双方补充提交证据。审理中出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能补救的,应尽量采取补助措施。对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的,及时指导和督促补充证据;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通过法院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诉讼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因诉讼经验和法律知识欠缺产生的诉讼风险,尽量避免有理败诉的现象发生。
第三,强化诉讼调解,从源头上降低发改率。提高法官对做好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调解工作作为部门和个人的一项工作业绩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今后要更精细化、明确化,提高奖惩幅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全过程。培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相关组织和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
第四,强化案后释明工作,提高服判率。在案件裁判之后,对有疑虑和有意见的当事人阐明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适用,解释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告知当事人裁判后应注意的事项,使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自愿息诉服判,提高服判率及裁判的自动履行率。
第五,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汇报,对重大疑难案件判前沟通、请示,融合一、二审理解认识的差异,避免重大信访事件的发生,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改率。
第六,建立常态化的发改案件评析制度,使全院法官引以为戒。对于发改案件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各庭室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剖析案件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不该发生的错误,避免错误重复出现的情况,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有效降低案件发回改判率。
第七,健全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存在程序问题、遗漏诉讼主体、计算失误以及屡次犯相同错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明确合议庭的其他成员的责任,督促他们对于虽不属自己承办但参加审理的案件真正负起责任,使合议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