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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11-15 10:18:26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另外,以前看似简单的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往往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织,一方面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目前的民间融资操作很不规范,市场混乱,不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鉴于此,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山阳区人民法院组织专人对此类案件和相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力求通过对上述问题和此类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的分析,探讨如何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2009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4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16.28%。结案188件,其中判决81件,调解60件,撤诉43件,驳回起诉3件,移送1件。2010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7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17.25%。结案196件,其中判决37件,调解98件,撤诉59件,驳回起诉2件。2011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2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27.45%。结案598件,判决97件,调解207件,撤诉280件,驳回起诉10件,移送4件。

    根据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以及现实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我们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

    从我院2009年至2011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来看,2009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4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16.28%,2010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7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17.25%,2011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2件,占民事总收案数的27.45%,收案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所占民事总收案数比率也在增高。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如有的案件立案时是合伙纠纷,经过审理后法官发现其实是借贷案件;有的案件名为借贷纠纷,其实是买卖行为结束后欠付货款,当事人已核过账,打下欠条并开始计算利息,案件形式已由当初的买卖纠纷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些案由交叉相混比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复杂得多,审理起来也非常棘手。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引发其他民事纠纷

    有一些案件诉至法院,是由先前的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例如,我院审理的某投资担保公司诉谢某等担保追偿权,就是因为被告向张某借钱融资,被告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继而向被告追偿。

    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增多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和投资观念也有了很大改变,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民间借贷的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持续增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导致赖账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受到很大挑战。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信用观念淡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欺诈现象,欠债不还,欠了又拖,拖了又欠等久拖不解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如此恶性循环,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务”更是把一些企业和个人拖进了破产的深渊,同时也使各种各样的债务纠纷不断涌现。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权威、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形成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来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制。由于缺乏对赖债等失信行为的社会惩戒和威慑机制与措施,导致这些失信行为者的目的屡屡得逞,直接纵容了赖债失信者,也更进一步引起他人的效仿。

    (二)债务人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盛行

    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持续存在,国家根据市场发展形势采取银根紧缩政策,许多企业和个人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很多个人和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现融资。

    (三)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

    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不同的原告起诉同一个被告,有的甚至是同一个原告多次借钱给同一个被告后索要无果而来起诉。这说明有的被告本来在当地已经负债累累,而再借钱给他的债权人却全然没有意识到把钱借给他可能有要不回来的风险。

    三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出现的问题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无论在形式或者内容上都愈趋于复杂,加大了审理难度,现就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大致探讨一下。

    (一)认定事实上的困难

    1、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借贷行为加大了法庭调查的难度。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涉及非法集资、虚假诉讼、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现象。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比以前更加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涉及高利贷,但高息又往往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或写进了本金,仅凭借条很难查清出借人的真实意图。

    2、证据存在瑕疵使得借贷关系不明朗。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数额较大的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的现象增多,给借款事实有无发生或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带来困难;关联证据少,一般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涉及当事人少,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

    (二)送达困难,基层组织配合不到位,公告案件增多

    许多被告资不抵债,为躲避债务,有些甚至彻底失踪,工作单位找不到,房子被卖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基层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工作人员怕担责任,拒不提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们的诉讼难度,浪费了物力和人力,一些案件只能以公告方式结案。

    (三)涉案标的额较大,当事人债权难以兑现,法院执行难

    有些个案标的额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些巨额借款当事人多数是用于营利性经营,极少用于生活开支。由于市场潜在风险,有的当事人缺乏经验或无法抵御优胜劣汰市场规则,导致血本无归,根本无法还款。原告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最后也只能领到一纸空文。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无法实现其债权,矛盾积压到法院,造成执行难。

    四 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新问题的出现,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

    对于被告有异议的答辩,虽没有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一定要根据审理情况仔细甄别和作必要调查,不能仅凭一张借据就仓促结案。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证据责任,力争使案件审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二)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来是亲戚,熟人或者朋友,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一定要抓住一切有利条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注意虚假诉讼问题,切不可使其借法院调解之机而得非法目的之逞。

    (三)慎用公告形式结案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程序公正,对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查明也不利。因此,对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该谨慎适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要有相关部门的确切认定,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确实无法联系债务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而且,对于公告的方式、范围上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方式实属庭审工作的无奈之举,不能草率了事,应该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多多考虑。

    (四)加强司法调研,积极应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赌债、假债的识别,担保公司等涉足民间借贷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

    (五)增强联动效能,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

    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执行过程中,要保持对民间融资案件中隐藏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警惕性,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其次要加强法院对个案的宣传工作,透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正确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实现的期望值,避免社会舆论的误解。再次要通过审判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防范和抵制,净化民间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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