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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成因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11-15 10:32:47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机动车驾驶人大幅度增加,在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近两三年醉酒驾驶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危险驾驶”得以入刑,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一、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4件,审结24件,判处罪犯25名,且都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2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3000元。

    二、危险驾驶罪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从已审结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焦作市山阳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驾驶的机动车型呈多元趋势,但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开摩托的“醉驾”者多。虽然危险驾驶已经入刑数月,但在很多地方,仍有许多群众根本不知道最新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本认为轻便摩托车不是机动车。二饮酒少的“醉驾”者多。许多人认为自己饮酒少,不会构成醉驾,对此抱有侥幸心理。三是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相对集中,低学历的“醉驾”者多,且多为农民或打工者、个体小老板,其中无业人员超六成。四是醉酒驾车同时伴有交通事故,发生两车轻微擦碰的居多。

    虽然司法系统、新闻媒体对醉驾入刑进行了多次的报道宣传,但仍有大量的人员因醉驾入刑,究其原因不外乎如下:一是好胜心理作祟。我国数千年传承下来的“酒文化”根深蒂固,饮酒作为常用的一种人际沟通方式,往往会起到增进感情、加强联络、凝聚人心的奇妙作用。在主人和亲朋好友热情的劝酒下,部分司机争强好胜,挡不住美酒的“诱惑”。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80mg/100ml的就属于醉酒驾驶。饮酒使人进入兴奋状态,从而产生盲目自信、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好奇冒险等心理,司机往往会认为饮酒不多或酒精已挥发,而交警也不一定会查到,且酒后驾车行为仍在技术和经验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引发事故。三是无知心理作祟。上述摩托“醉驾”者均存在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未经检验合格摩托车的现象,本身就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反映出接受教育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以为不发生事故就不会“犯法”。

    三、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惩处醉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惩处醉驾的根本目的,是要警醒醉驾者,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同时教育其他社会公众要自觉守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依法不认为是犯罪,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避免动用刑罚所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行为人再进入社会困难等“副作用”。对于醉驾,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并用,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也意识到对待危险驾驶被告人要细心发现个案的差异不同,而不能搞“一视同仁”。如,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罚,有的醉驾者则一贯表现良好;有的自己主动狂饮、事后又坚持“亲自”驾车,有的则是在他人“力劝”下醉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驾而驾车;有的是在车流仍然密集的时空醉驾,有的则是在人车已经稀少的深夜醉驾;有的已造成车辆追尾等事故,有的则尚未肇事;有的到案后仍毫无悔意,有的则是追悔莫及,等等。可见,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形,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实际的审判中要区别对待,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另一方面我院刑庭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时也注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利用巡回审判机制,深入社区、农村和企业,广泛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特别要加大对农村低文化水平群众的宣传力度,以典型的案例、鲜活的事实、严肃的判决,教育公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在我区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同时加大联动执法力度。我院与交警部门及检察院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建立案件办理快速通道和联动机制,做到快侦、快审、快诉、快判,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力打击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和谐。

    为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山阳区危险驾驶犯罪高发势头,我院将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大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的审判工作力度。同时,注意宽以济严,区别对待,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我院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的司法水平。三是强化调查研究,提高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四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与公安交警、各企事业单位、出租车公司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参与综合治理。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报道,消除醉驾者的侥幸心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形成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工作新格局。五是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

    四、对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建议

    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进一步减少和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特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1、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恶意进行价格竞争,导致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缺斤短两”的情况,要进行集中整治,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2、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例如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3、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的劝酒习俗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代驾可以依托出租车公司的形式,也可以以个体户的形式出现;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4、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一次漏网便产生侥幸心理,多次漏网,便满不在乎。公安机关应将在醉酒驾驶的重点时段,进行路面设点巡查。

    5、借鉴国外经验,开发预防醉酒驾驶的技术。目前,国外对于预防醉酒驾驶技术已经日趋成熟并在生活中运用,对于减少和预防醉酒驾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沃尔沃推出的禁酒闭锁系统,能够有效避免醉酒驾驶的发生。政府部门应当加大预防醉酒驾驶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禁酒闭锁系统,运用科技手段预防醉酒驾驶的发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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