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衍生产品多样化,金融交易密集化的趋势,金融领域的纠纷也随之出现数量剧增、涉案标的高、专业性强、权责关系复杂等特点。为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会议精神,我院成立金融审判庭,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庭化解金融纠纷、优化金融环境的作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一 、金融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2022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1608件,占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79.53%;储蓄纠纷4件,占0.2%;保险纠纷90件,占4.45%;信用卡纠纷197件,占9.74%;其他金融类民商事案件123件,占6.08%。目前,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因金融案件多涉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借款纠纷在金融类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2009年至2011年审结的1760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总标的额为13511.35万元。
第二,金融纠纷案件呈递增趋势。2009年我院共受理356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为281件,储蓄纠纷1件,保险纠纷24件,信用卡纠纷34件,其他类金融案件16件;2010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增至为462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为379件,储蓄纠纷1件,保险纠纷30件,信用卡纠纷38件,其他类金融案件14件;2011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增至为1204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为948件,储蓄纠纷2件,保险纠纷36件,信用卡纠纷125件,融资租赁纠纷1件,其他类金融案件92件。
第三,金融案件类型多样化,各类案件比重分布不均衡。我院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基本上覆盖了借款、信用卡、担保、保险、储蓄等金融行业各个领域的共计8余类案件,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但各类案件比重分布不均衡,金融借款纠纷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79.53%,信用卡纠纷占9.74%,其他各类案件纠纷仅占10.73%。
二 、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原因分析
近年以来,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金融类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式变化影响较大。近三年来金融类纠纷案件在数量和类型方面的演变,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金融风险和当时股市的繁荣有直接联系,也与国家对高风险券商处置的推进、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及配套管理制度的完善有者密切关系。
第二,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压缩成本和开支,甚至资金链中断,部分企业关停倒闭,产生企业的信用危机。较为明显的是企业作为贷款人由于关停倒闭,人去楼空,不能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增多。如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焦作市新思维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等四被告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每个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80万元以上,但最后焦作市新思维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却人去楼空,在办公场所根本就找不到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诉焦作市海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海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数起借款合同案件,每个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50万元以上,到起诉时借款单位也已经是难以找寻。类似这样的借款纠纷还为数不少。
第三,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投资基金、股票等金融证券产品的人员投资失利,部分企业的失业人员的收入大幅减少,加上诚信观念的严重缺失,产生部分群体的信用危机,被起诉到法院的部分借款人,有的赖账不还,有的想法设法躲避法院,恶意逃债。比较明显的有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贷款信用卡纠纷数量猛增。信用卡欠费、套现纠纷不断爆发,债务人恶意逃债严重,发卡银行只能通过诉讼确权,冲销坏账。该类案件的上升,与近几年各家银行为抢夺信用卡市场形成的恶性竞争环境有关,只重视发卡数量,忽略信用审查,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使得金融类纠纷呈现多样化。近两年来,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快速在资本市场形成一种融资渠道,这种渠道确实为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运作带来了方便,但随之而来的作为担保公司起诉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案件也在呈不断上升趋势。还有一部分案件,由于一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人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缺少融资渠道,便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为募集资金而进行非法证券活动、非法集资,因受高额利息驱动,部分民事主体深陷其中,无奈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也时有出现,如不同民事主体诉被告李某的借款纠纷案就先后有近10起,她们由于对李某的信任,为了李某做生意能带来的高额利息,不惜将自己及亲属的钱借给李平,最后李某却躲得不见踪影。
三 、审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在实际审理时是十分复杂的,一方面它要求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对经济、公司等有相当的了解。我们在审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时主要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案多人少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必然导致在金融审判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和公正审判的“瓶颈”问题。金融类民商事案件作为一类特殊案件,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具有综合能力,不仅要具有扎实的审判基本功,还要熟练运用金融业务知识、保险业务知识等多方面的知识。可面临案件绝对数量的增长,法官的压力也随之增大,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
第二,缺乏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的了解,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对金融业务知识、保险业务知识等许多不同的专业知识,法官们在民事审判中缺乏系统的学习,认识也难免存在偏颇。而金融是一个范畴很广的领域,涉及方方面面,仅靠一知半解,是无法审理好案件的。
第三,送达困难导致公告类案件多。金融类纠纷案件,尤其是金融借款案件,有很多担保人,涉案人数多,加大了送达难度。另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住址等详细信息,造成登记的住址多是查无此人又或者是长期无人居住,再加上社区等基层组织不积极配合,造成此类案件多以公告结案。
第四,金融借款案件申请执行率高,执行到位率低。近年来,个人住房购车贷款、助学贷款及公司贷款等引发的金融纠纷也呈现教明显的增长趋势,而且出现了申请执行率、执行到位率低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对借款企业、个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审查不严,为矛盾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果后才诉至法院,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也难以执行。
四、 对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总结审判实务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创新审判流程管理体制,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要解决好“案多人少”问题,不仅要保证审判力量,还必须加强科学管理,更加注重审判流程管理,科学调度审判工作力量,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使司法资源配置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符合审判工作需要,使各项工作的人、财、物匹配更加科学合理。
第二,提高金融审判专业素质,实行案件分类由相对固定人员专门审理,加强对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并建立一个高素质的金融审判专业队伍。法律培训与金融专业培训相结合,通过金融专业培训,使办案法官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精通金融法律和政策;日常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实现培训的经常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在法院系统内部,选派金融审判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外地法院挂职锻炼,在法院外部,则通过与法律院校、金融机构结对共建,聘请法学专家授课、定期与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系统性地开展各类培训。
第三,与金融机构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发挥审判数据的导向功能,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与金融机构、各金融业协会之间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向金融监督部门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动态,增强金融监管和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和疑难问题协商机制。例如,建议金融机构完善信息审查制度,对个人、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无不良贷款等进行严格审查。
总之,通过以上对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几类金融类纠纷,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方面的盲区和业务上的疏漏。对此,我们法院建立的金融审判庭今后应充分发挥其整合、沟通、协调作用,及时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召开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通报、分析金融案件反映出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问题中反映出的内控机制、服务规范、创新业务、风险防范等方面需要重视的问题,或以司法建议形式函告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有效拓展司法服务半径,对于金融机构及时创新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