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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赔偿起纷争,司法给力终调解

  发布时间:2012-11-26 15:29:50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且无力赔偿,原告王某及其儿子女儿将车主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5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13万元,并且支付车主已垫付给原告的2.2万元。

    2010年2月8日上午9时15分许,被告孔某雇用的司机侯某驾驶孔某的重型自卸货车经嘉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路交叉口处时,与经太行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某所骑的电动车相撞,至王某之妻陈某死亡、王某重伤,王某的电动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孔某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王某及其儿子女儿因失去亲人十分痛苦,情绪激动,要求被告孔某和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山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从三方利益诉求入手,积极展开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原被告达成了以上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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