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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儿童玩耍不慎被砸伤,监护人与侵权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6 15:30:45


    房屋墙外预制板搁置不稳,小孩玩耍右脚不慎被砸伤,监护人要求预制板所有人赔偿损失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70%的损失,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871.05元。

    2009年2月5日下午,原告赵某某在被告居住房屋的东山墙外玩耍时,右脚被其搁置不稳的预制板砸压住,后经邻居发现用撬杆撬起预制板,家人赶忙送往医院,经诊断右脚食指、中指粉碎性骨折。孩子受苦,家长心疼,碍于街里街坊的情面,本想和解了事,但原告的父亲多次找村干部和被告协商沟通,都没有结果,故将被告赵某告上法庭。

    山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某某被堆放在被告家墙外的预制板砸伤,该预制板的堆放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赵某作为预制板的所有人对原告被砸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某受伤时系不满四岁的儿童,其监护人让其自行在外玩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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