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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2-12-05 16:49:02


    韩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江诉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志江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当日作出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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